2025-12-09 13:07
江苏资讯网
从 1991 年首次遭遇权益侵害至今,今年 68 岁的刘启学已在主张合法权益的道路上走过了 27 个春秋。这段跨越近三分之一世纪的历程,牵扯出证件办理受阻、人身自由被限制、健康受损、诉求反映无果等一系列问题。如今,这位老人仍在坚持,只为寻求一份迟到多年的公正回应。
缘起:工作调动起纠纷 证件办理遇阻碍
时间回到 1991 年,刘启学经人介绍调入仪征市汽车制造厂工作。入职时,入职后,单位无任何理由克扣其工资几万元。他持续向单位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请求返还被扣工资,但直至 1997 年,该笔被扣留的工资仍未返还。同时,汽车厂还曾无正当理由中止刘启学的工会会员组织关系,该问题在上级主管部门督促下才得以恢复。
1995 年 7 月,国家启用新防伪居民身份证,刘启学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申请将户口转为集体户口并换领新证。根据《警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 1995 年至 1997 年期间,他多次前往辖区相关服务窗口办理新证,均被拒绝。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证件管理规定中 “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的要求,也让刘启学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无奈之下,他于 1997 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该情况,在上级督促后,证件办理问题才得以解决,但此次经历也为后续的矛盾埋下了伏笔。

遭遇:不实鉴定为依据 人身健康受重创
1998 年,当地相关执法部门单方面委托扬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了一份编号为(98-11)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报告书。该证据内容不具备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依据。根据公安部通知,严禁公安机关非法插手企业经济纠纷;根据《婚姻法》,婚姻自由不受任何人干涉,家庭经济纠纷不得插手。但该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报告中,却将刘启学与汽车厂的经济纠纷、家庭经济纠纷以及婚姻解除情况一并写入,属于法无授权的越权行为。
该报告记载 “神志清晰、无幻觉”,却得出 “偏执性精神病” 的结论,不仅前后自相矛盾,且无医师签字盖章,未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及相关认定程序。
1999 年 9 月起,该执法部门以 “阻止反映诉求” 为由,多次将刘启学限制人身自由,截至 2004 年 8 月,累计时长超过 400 天。《警察法》第十四条也要求,送医需报请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并通知监护人。刘启学仅是主张工资权益,并无任何危险行为,强制送医完全违反法律规定。期间,他被强制押往扬州市五台山精神病医院,遭遇强迫服用相关药物、殴打威胁、电针恐吓等对待。更让他痛苦的是,住院期间他染上结核病及胸膜炎胸腔积水,因未得到及时规范治疗,错过最佳治疗期,最终不得不接受开胸手术。手术后部分体能失去劳动能力,二十多年来一直受刀伤疼痛困扰,无法用力劳作。

诉求:司法途径遇波折 合理主张无回音
2001 年 4 月,身体稍有恢复的刘启学,向扬州某区级审判机构提起相关诉求,请求撤销那份不实鉴定,并要求相关部门赔付经济损失。他认为,出院后治疗结核病的时间,属于法定的 “不可抗力耽误期限”,应依法扣除。但该机构未开庭审理,未组织证据质证,直接以 “超过申请期限” 为由驳回诉求,且采信了相关执法部门单方面提交的那份有争议的鉴定报告,违反了 “证据必须经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的相关规定。
不服该结果的刘启学,随后向扬州市级审判机构提起上诉。二审机构未纠正一审中的问题,反而依据那份未经法定认定的鉴定报告,以 “无相关行为能力” 为由驳回上诉,未能保障其合法的诉求表达权利。
坚持:多渠道反映情况 盼公正早日到来
多年来,刘启学并未因多次受挫而放弃。为维护自身权益,他整理了专科医院治疗医药费清单、主张权益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支出凭证、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持续向各级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2025 年 9 月 19 日,刘启学撰写详细材料,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当地公安机关的行为及两级审判机构的审理争议,提出合理诉求。同年 11 月 26 日,他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国家相关诉求接收部门寄送两份材料,物流信息显示处于运送中;同日,他还通过全国统一的相关执法人员监督平台提交情况反映,系统显示提交成功。
如今,刘启学的核心诉求十分明确:希望相关执法部门就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承担责任赔付,包括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请求启动听证会及再审程序,依法撤销不实证据,纠正此前的审理问题;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法追责,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27 年的时光,让青丝变成白发,刘启学从壮年走到老年,承受着身体与精神的双重压力,经历了妻离子散、无家可归的困境。但他始终坚信,法治社会下,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得到保障。“我只是想要一份公正,一份迟到了二十多年的公正。” 刘启学的声音虽显疲惫,却透着坚定。目前,他的各项反映材料已提交相关部门,等待进一步处理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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