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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法官违规代理旧院案件、法官回避形同虚设,千万股权纠纷错判叠加执行不作为,当事人维权多部门遭遇推诿

2026-07-03 14:17

江苏资讯网

离任法官违规代理旧院案件、法官回避形同虚设,千万股权纠纷错判叠加执行不作为,当事人维权多部门遭遇推诿

近年来,全国持续深入整治离任法官违规执业、充当司法掮客、违反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 等司法顽瘴痼疾,明确规定法官离任后终身不得代理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江苏盐城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原盐城中院审判人员离职后以律师身份代理该院二审案件,与承办法官曾为同期共事同事,案件审理、执行全流程暴露出多重程序违法;当事人历经一审胜诉、二审改判、房产被强制拍卖,向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委多渠道举报维权却遭遇互相推诿,合法权益陷入维权困境。

一、案件背景:股权确权胜诉后,遭公司大股东恶意报复起诉补缴千万出资

本案当事人陈女士,早年通过股权转让取得江苏凯利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8.3% 股权,其隐名持股身份经射阳县人民法院(2021)苏 0924 民初 1196 号生效判决确认,完成工商显名登记。 案涉公司设立之初,原始股东朱某梅、沈某祥完成验资后全额抽逃注册资本。陈女士受让股权过程中,除现金支付部分股权价款外又累计向公司实缴资本金 395.36 万元。 公司长期由朱某梅、沈某祥两名大股东实际控制,双方股东矛盾激化后,大股东利用控制公司公章、印鉴提起诉讼,要求陈女士单独补足全部差额出资,意图打击报复。

二、一审公平裁判驳回公司诉求,二审骤改判暴露重大程序瑕疵

该案一审由盐城经开区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公正裁判,驳回凯利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裁判核心理由清晰合法:

1.原始抽逃出资股东朱某梅、沈某祥是出资责任第一主体,公司仅单独起诉小股东陈女士,未追加两名原始抽逃出资大股东共同担责,明显不公;

2.企业厂房 2021 年已被政府拆除,长期处于歇业状态,无对外债权人主张债权,单独要求小股东全额补足出资违背公平原则;

3.多年经营中各股东已形成按比例投入资金的实际履行合意,单独追责小股东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判决作出后,凯利特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案号(2023)苏 09 民终 3236 号,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议庭审判员为吕某平。 2007 年至 2014年,吕某平长期任职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调离该院。裁判文书网检索记录显示,本案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存在重大违规执业问题:2010 年至 2011 年,曹某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员,与二审承办法官吕某平同期共事,二人曾一同在该院办理大量民事二审案件,属于原法院共事同事关系。 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法第十七条 “原任职法院” 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曾经担任审判职务的人员,离任后终身不得代理原任职法院全部案件,广西南宁司法局同类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司罚决字〔2025〕2 号)亦明确,仅在法院挂职审判的人员离职后代理该院案件即构成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曹某作为盐城中院原审判人员,代理本院二审案件,承办法官吕某平明知双方昔日共事,依法应当自行回避却未回避,案件审理公正性存疑。 二审审理过程中存在两处核心程序违法: 其一,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原始抽逃出资的朱某梅、沈某祥是法定连带责任人,二审全程未追加二人参与诉讼,直接判令受让股权的小股东陈女士独自承担全部补足出资责任,剥夺当事人向原始股东追责的法定诉讼权利; 其二,孤证定案、证据采信违法。二审仅依据另案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陈述,直接推定陈女士受让股权时明知抽逃出资,未调取验资流水、工商档案、转账凭证等客观书证,单一间接陈述不能独立作为定案依据。 最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女士三十日内补缴出资 476.28 万元。

三、执行环节漠视执行异议,房产未答复直接拍卖,代理律师主动催办执行

二审判决生效后,凯利特公司随即申请强制执行,对陈女士名下房产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房产于 6 月 24 日拍卖成交。 为保障自身合法救济权利,当事人多次通过 EMS 邮寄书面执行异议材料,完整留存快递面单、物流签收记录,材料明确载明本案二审存在审判程序违法、判决基础错误,唯一住宅(不符合最高院比例原则)、同时申请保障基本生活、请求暂停拍卖并审查异议。 但执行法院全程消极不作为,出现三不处理严重违法情形:不接收立案、不书面受理、不作出不予受理 / 驳回异议裁定,未对当事人异议进行任何问询、核查,无视法定救济程序直接推进房产拍卖处置。 据当事人举证,本案代理律师曹某曾主动向执行部门催促、推动房产拍卖流程,利用原法院任职形成的人脉干预执行工作,属于典型离任法官充当司法掮客、插手案件执行的违规行为;当事人还持有曹某发送短信威胁、恐吓家属的完整证据,后续将完整提交监管部门核查。

四、维权监督全线遇阻,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委互相推诿

房产被违规拍卖前,当事人持续通过法定渠道纠错、举报,但各级监督机关均以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为由相互推诿,监督渠道形同虚设,致使最终唯一住宅违规拍卖成交。

1.法院内部再审、监察部门:当事人在向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自纠阶段。2025 年至 2026 当事人完整提交曹某 2010-2011 年在盐城中院担任审判员、与承办法官吕某平同期共事的全部证据材料,但高院直接驳回再审申请,完全未提及曹某违规代理、法官应当回避这一核心违法线索,未核查裁判文书网存档任职记录;法院监察部门接收法官违纪举报后,无书面核查回复,长期搁置线索。

2.检察机关民事监督、控告部门:当事人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提交全套违规代理证据,检察院未对曹某、吕某平相关违法事实开展调查,驳回监督申请;当事人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复查提交同类证据,省高检无视全部线索,未依法启动抗诉、检察建议程序。

3.纪委监委信访渠道:当事人实名举报二审法官吕某平等人违反回避制度、与离任律师不正当接触、违规办案,举报曹某充当司法掮客干预审判执行,信访接待窗口口头答复不属于管辖范围,未按规定登记、分流核查。

当事人手握完整证据链:曹某 2010-2011 年盐城中院审判文书、二审判决书、南宁司法局同类处罚判例、执行异议 EMS 邮寄凭证、拍卖公告、曹某催办执行沟通记录、威胁恐吓短信素材、多部门举报接收记录,但多机关均怠于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纠错追责渠道全部堵塞。

五、法律界人士解读:多重违法叠加,司法公信力受损严重

法律专业人士表示,本案集中暴露出三类明令整治的司法乱象,每一项均有明确法律、司法解释约束:

1.离任法官终身禁代原任职法院案件是刚性红线。两高一部文件明确,法官、检察官离任后,无论离职年限长短,终身不得在原任职法院代理诉讼,仅近亲属监护案件除外。曹某曾挂职盐城中院审案,代理该院一审、二审案件,本身已构成违法执业,司法局应当立案处罚;承办法官与代理律师系旧同事,存在利害关系,必须主动回避,未回避属于严重违反审判纪律。

2.出资纠纷遗漏原始抽逃股东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依据《公司法解释(三)》,原始抽逃出资股东与知情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必须追加原始股东参与诉讼,二审未追加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应当再审、发回重审的情形。

3.执行异议必须书面答复,拒不出具裁定属于执行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法院收到异议材料三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必须出具书面裁定,无裁定直接拍卖财产,拍卖程序存在重大违法,上级法院应当启动执行监督撤销拍卖结果。

针对多部门推诿问题,业内专家指出,三类事项分属不同监管主体,不存在管辖空白:律师违规执业归司法局查处;法官枉法、违反三个规定、违纪办案归纪委监委;判决错误、执行违法归检察院民事监督、上级法院执行监督,各单位不得以 “不归我管” 拒绝履职。中央政法委多次通报,离任法官充当司法掮客、法官律师不正当交往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六大顽瘴痼疾,属于重点严查范畴。

六、当事人诉求:纠错、追责、撤销违法拍卖

当事人表示,将持续完整提交全部书证、电子证据,同步启动多条维权途径:

1.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以法官未回避、遗漏必要当事人、孤证定案为由,请求撤销二审错误判决,发回重审追加原始抽逃股东;

2.向江苏省高院执行局提交执行监督申请,以法院拒不受理执行异议、程序违法为由,申请撤销案涉房产拍卖成交裁定;

3.向盐城市司法局实名举报曹某违规代理原任职法院案件,申请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代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规范法检离任人员从业相关规定,曹某曾受停业处罚仍违规代理原任职法院案件、利用旧同事关系干预审判执行并恐吓当事人,情节严重,符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法定情形;

4.向盐城市纪委监委实名举报审判员吕某平违反回避制度、与离任律师不正当接触、违规裁判,同时举报曹某充当司法掮客干预执行、威胁恐吓当事人,要求启动法官惩戒与执纪调查;

5.针对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委怠于履行监督职责、相互推诿问题,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投诉,要求依规问责相关工作人员。

当事人希望相关监管部门正视本案叠加的多重司法违法情形,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严查离任法官违规执业、司法掮客乱象,纠正错误判决与违法执行行为,维护普通群众平等公正的司法权利,守住司法公信力底线。

(文中当事人、公司均为真实案件主体,全部证据材料:裁判文书网检索截图、一二审判决书、行政处罚判例、EMS 邮寄底单、沟通记录、拍卖公告等均可完整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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